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王东旭: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打造绿水青山生态环境
2020-07-01 15:57:45

人民网哈尔滨7月1日电(杨雪楠、韩婷澎、苏靖刚、丁亦鑫)2020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施行。作为国家的重点林区之一的黑龙江,新修订的《森林法》对生态建设意味着什么?会有哪些影响?近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旭做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政务访谈,他表示,新修订《森林法》对黑龙江省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强省,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影响。

王东旭表示,《森林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正式施行。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也是国家的重点林区之一。在王东旭看来,新修订《森林法》新设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为林业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主要“新”在六个方面。

一是新法明确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两类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发挥好森林的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二是考虑到在重视森林生态效益的同时,必须保护好森林权利人和地区的利益,这次森林法的修订专门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写入法律;三是新法明确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这次森林法的修订,也将林长制写入,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四是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这个原则贯彻到了森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五是充分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处置权等合法权益,激发他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动性、积极性;六是增加行政强制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用最严厉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资源。

“生态修复是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王东旭表示,森林关系着国家生态安全,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就是要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加强生态修复,着力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高森林质量、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着力建设国家公园。

植树造林主要是指通过人工种植树木(人工造林)培育森林的活动,造林绿化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多种方式,培育森林、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既要坚持自然恢复,也要注重人工修复。因此,新修订《森林法》将原“植树造林”章节改为“造林绿化”,明确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措施,科学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将“植树造林”调整为“造林绿化”,能够更加有效地调动全社会资源和要素参与到绿化国土、美化龙江的行动中来,进一步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供给。

王东旭表示,扩大森林面积,就是要通过实施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村庄绿化、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点工程,努力把能绿的地方都绿起来,确保森林总量有效增长。

提高森林质量,就是要落实新修订《森林法》“优化林种、树种结构”的要求,针对全省森林质量不高的现状,树立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围绕生态功能配树种、调结构、优林分,使全省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优化。

增加森林供给,就是要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生态产品,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大力发展各类商品林,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产业,将国土绿化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和村庄绿化工作,让人民群众共享绿水青山带来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

王东旭在访谈中表示,林业工作就是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既长叶子又长票子”,发展目的就是实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王东旭介绍,新修订《森林法》单列森林权属、经营管理两个章节,对国有和集体林权管理、森林分类经营、林业融资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充分释放林业发展活力,让绿水青山惠及人民群众,变成金山银山。

王东旭表示,“黑龙江省是国有森林资源大省,国有林地面积占全省林地面积的92.77%,居于绝对统治地位。”他认为,新修订《森林法》在立足林业实际、又兼顾今后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对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和流转作出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在确定方式上,既包括无偿划拨,也包括有偿出让等,在获得主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林业经营者。这有利于充分盘活国有森林资源,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对于集体林权,新修订《森林法》规定要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收益权,推动承包户以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落实新修订《森林法》“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鼓励发展商品林”等要求,稳妥处理生态保护和兴林致富的关系,引导经营者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切实提高林企林农的收益;要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要激活林业要素,支持发展森林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信贷业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森林经营管理,积极提供信用体系健全的金融服务,着力为林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新修订《森林法》对黑龙江林业发展有哪些深远影响?王东旭表示,对黑龙江省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强省,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影响。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王东旭说,新修订《森林法》规范的是森林资源,但却关乎整个生态系统,它不仅是林草部门的行业法律,也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法律。王东旭呼吁,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不仅需要各级林草部门的不懈努力,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保护好黑龙江宝贵的森林资源,打造黑龙江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建设大美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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